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126号 2011年8月26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酒类质量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酒类产品作为日常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酒类产品专项整治,不断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的规范性仍有待提高,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任务,坚持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治理整顿与振兴食品产业相结合,进一步强化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等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严格落实酒类产品各环节监管制度
  (一)严格生产环节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要进一步严格审查条件,并将其列为生产许可证单独审核项目,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加强酒类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全面检查企业原料采购、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情况,严厉查处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行为。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根据实际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要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
  (二)严格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把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细化完善流通许可相关制度,坚持先证后照,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行为,查处取缔无证照酒类经营者。加强对酒类市场的巡查,监督酒类经营者依法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等制度。商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交易活动,督促举办主体落实酒类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审核入场参展单位资格,实施全程驻场监管,依法查处以展销为名推销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