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卫规(医政)〔2011〕2号 2011年8月17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确保人民健康与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确保人民健康与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