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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危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意见所指高危行业主要包括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食品、药品、网吧、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等行业。

  四、监管方式

  按照“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要求,落实巡查责任,对责任辖区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检查。执法人员要结合《高危行业巡查记录表》的填写和备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定期检查。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高危行业市场主体,每年3月份及9月份分别进行一次检查。

  (二)日常检查。结合市场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对经营期限或前置行政许可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提前告知,并在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检查。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或有关单位通报的线索,随时进行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检查措施进行专项检查。

  (四)案后回查。对被立案查处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回查。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变更经营范围的,自吊销或责令变更经营范围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回查。

  (五)建档备查。建立健全企业经济户口档案,对辖区内的高危行业市场主体,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积极探索信息化监管高危行业的机制,将高危行业监管情况纳入微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五、监管内容

  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依法检查高危行业市场主体。

  (一)检查有无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规定亮证亮照经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

  (二)检查市场主体名称是否真实准确,在印章、牌匾、许可证、产品或包装上及广告中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的一致。

  (三)检查住所、经营场所门牌地址是否与登记一致,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与登记一致,如果更换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检查经营期限是否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验照)。

  (七)检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原件,看前置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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