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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怀化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怀化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发改委制订的《怀化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怀化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我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扩大内需中央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根据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发改部门转发投资计划文件时间每个环节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条件下,有关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手续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拨付项目资金,在项目手续完善的情况下,每级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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