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中扶持政策不影响保护区同时享受市政府已有的各项农村政策。
第六条 扶持资金来源。
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向受水主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扶持资金来源。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区社保扶持,其余部分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特殊参保补贴由保护区所在区级政府按有关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程序划入相应个人社保帐户。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扶持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统筹安排。
(三)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管。
1.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统筹安排、滚存使用”的原则进行安排。
统筹安排是指:统一平衡安排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协调,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共同发展。
滚存使用是指:每年各项资金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当年资金使用有结余的可滚存使用。
2.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1)社保扶持资金由保护区所在区政府负责核实发放。
(2)各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分析,并报市政府。
(3)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管,并进行绩效考评。
(4)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为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对虚报数据、骗取或冒领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市财政部门将追回拨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通报批评。
(2)对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全额追回被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3)对消极应付,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扶持工作不能顺利实施的地区,市财政部门减少扶持资金额度。
第八条 特殊参保补贴与相关社会保险的关系。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相关社保政策调整,是否相应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社保扶持激励政策规定的特殊参保补贴标准,由市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