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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


  (二)扶持主体:扶持主体为水资源受益者即享用饮用水源保护区洁净水的用水户,具体由政府组织实施。

  (三)扶持对象:扶持对象为斗门区一、二级河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

  第四条 保护区范围及扶持对象应随水源点位置变化而调整,由市水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水源点所在区政府共同核定。

  第五条 扶持措施。

  (一)社保扶持。

  市政府为保护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简称农保)提供特殊参保补贴。保护区居民在享受现行《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政府补贴的基础上享受特殊参保补贴,从而提高保护区医保、农保的参保率,在帮助解除保护区居民后顾之忧的同时,达到减轻农民负担、改善民生的目的。

  1.一级保护区。

  (1)医保补贴。

  18周岁及以上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居民,由市级资金按每人每年27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补贴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50元,补贴门诊统筹个人缴费25元。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居民,由市级资金按每人每年8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补贴未成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60元,补贴门诊统筹个人缴费25元。

  (2)农保补贴。

  18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参加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居民,由市级资金每人每月补贴40元。

  2.二级保护区。

  (1)医保补贴。

  18周岁及以上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居民,由市级资金按每人每年12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补贴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100元、补贴门诊统筹个人缴费25元。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居民,由市级资金按每人每年8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补贴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个人缴费60元、补贴门诊统筹个人缴费25元。

  (2)农保补贴。

  18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参加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居民,由市级资金每人每月补贴20元。

  (二)其他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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