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11〕9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09〕14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机制, 激励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推进保护水源生态环境,保障全市供水安全,落实珠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机制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根据《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扶持机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权责一致。
根据水资源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扶持机制,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
(二)财政转移支付与水资源有偿使用相结合。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保护区利用资源优势,走多种经营的道路,挖掘自身潜力,增强自身经济“造血”功能。
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保护区进行扶持和激励;同时,实行资源有偿使用,由受水客体给予保护区一定的补偿,促进保护区水质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
(三)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确保扶持资金落实到保护区居民手中,使保护区居民真正长久受惠。
第三条 扶持范围、主体和对象。
(一)扶持范围:根据《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规定,综合考虑珠海市城市发展、土地开发利用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实际情况,扶持范围特定为斗门区地域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其它经市政府同意确认的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