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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晋建房字〔2011〕3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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