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房字〔2011〕30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商品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商品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市、县(市)房地产(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商品房屋出租人明知其出租的房屋是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
第七条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