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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政发〔201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三)制定或调整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依据省、市价格部门设置的“听证目录”确定);

  (四)城市主干道路的重大改造项目;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对居民生活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制定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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