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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建立林业刑事案件执法沟通联系制度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建立林业刑事案件执法沟通联系制度的若干意见
(沪林〔2011〕91号)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执法工作力度,明确林业刑事案件移送工作程序,完善林业刑事案件执法沟通机制,经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协商,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市或者区(县)两级林业管理部门与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或者区(县)公安分局,应当确定负责办理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的具体联系部门及联系人,相互配合,并定期沟通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一)移送内容
  凡符合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林业违法案件。
  (二)移送案件应当具备的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案件移送表;
  2、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3、有关证据材料;
  4、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三)时限
  1、林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刑事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移送函,并将有关材料、证据一并移送。
  2、接受案件移送的公安部门在收到移送函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处理建议,反馈移送部门;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移送部门。
  3、案件查处过程中,移送部门与接受部门应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二、建立日常工作沟通联系制度
  (一)例会、专题研讨制度
  公安部门和林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专题研讨会,就案件处理的情况、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等进行总结;对突发案件、有争议的案件及重大以及社会影响较大、领导重视的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等进行分析研讨。
  (二)沟通、配合制度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在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的前提下,配合林业相关执法;市林业局和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森检机构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工作,如物种鉴定、林业的法律法规咨询等。
  (三)法律法规培训制度
  市公安局对市和各区(县)林业管理部门进行刑事案件证据收集、询问笔录、制作移送材料等开展培训;如果需要,市林业局应当配合市和各区(县)公安分局进行林业专业法培训。
  (四)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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