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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 二○一一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安庆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对未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的项目,不予预(销)售许可。
  在已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备案的申报价格,且优惠折扣最高不得超过已备案价格的6%,超过6%的,必须重新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二、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条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必须一次性建设和申报价格备案。申报价格备案通过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提高备案价格,6个月后确需提高备案价格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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