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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降低参保居民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未成年居民8万元、成年居民6万元,调整为未成年居民14万元、成年居民7万元。
  (二)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下列标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本条所指“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如下:
  1、3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80%;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75%;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5%;
  4、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0%;
  参保居民在二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如下:
  1、3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75%;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7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3%;
  4、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57%;
  参保居民在三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1、3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70%;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56%;
  4、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55%;
  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为52%。
  二、调整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筹资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按照学生每人每年40元、其他居民60元的标准从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总额预付的原则,拨付给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学校,用于社区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及学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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