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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完成报批工作;
  (三)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图消防审查;
  (四)协助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五)组织落实工程场地的“三通一平”及临时围墙搭建;
  (六)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七)负责工程合同洽谈和签订工作,对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八)按项目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定期向市政府、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
  (十)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审计部门审计;
  (十一)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十三)负责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五条 代建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实行交接制。
  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后,应当及时与代建中心办理项目代建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土地征用、规划选址、环评批复、抗震设防要求批复等审批手续。
  自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代建中心应当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结代建项目竣工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整理归档的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项目保修文件等。
  第六条 代建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设计方案或者设计经批准有重大变更;
  (四)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五)经市财政局认可的其它变更事项。
  第七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条 代建中心定期向市政府、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市建设局、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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