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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政规〔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徐州市政府指令,由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通过财政渠道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办理: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意向、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
  (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
  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的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消防、抗震设防等审批手续;
  (五)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地面附着物迁移等相关工作,负责办理水电及市政接用;
  (六)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协助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查等审批手续;
  (七)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四条 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代建中心负责办理:
  (一)组织或协助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及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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