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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08]1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现行广西各设区市(含本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修改和调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以下简称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原则性修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与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局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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