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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七)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问题。

  (十八)实施种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支持种子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涉及的仓储、晒场等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将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各级财政对种子储备给予补助。

  四、保障措施

  (二十)完善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完善种子配套法规和规章,健全并改进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

  (二十一)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省、市、县三级种子管理机构统一定名为种子管理局。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各级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银监局、保监局等部门成立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研究解决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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