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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景政发〔2010〕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相关移民政策的规定,现将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如下处理意见。

  一、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移民自迁移后,其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自行终止。

  二、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移民迁移后淹没线以上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以下方式确定土地所有权:

  (一)非成建制地集体迁移的,归行政村规模调整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

  (二)成建制地集体迁移的,归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三、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移民迁移后淹没线以上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勘界、调剂、流转等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

  四、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移民迁移后原林地按《关于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160米以上非淹没区移民山林政策问题的通知》(景政发〔2004〕24号)执行。

  五、加强对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移民迁移后淹没线以上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划、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侵占、买卖土地等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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