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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特殊问题处理

  (一)符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如果已经享受了遗属救济费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或继续享受遗属救济费,或按《试行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遗属救济费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其享受待遇方式确定后不再变更。对已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统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府老年生活补贴。

  (二)对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本人确实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过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街道(社区)或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上报,由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甄别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地(州、市)审核工作小组审核批复,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三)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按规定参保补费,但其基本养老金只能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领取。

  (四)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进行补费。其中:对具有国有身份的人员,在本地区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到达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待遇享受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审批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汇总表

  附表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待遇享受标准

  单位:元

年 龄

(周岁)

缴费标准

(元)

基本养老金

初始待遇

(最低保证数)

高龄补贴

合 计

55-60

33500

400

0

400

61

31900

400

0

400

62

30300

400

0

400

63

28700

400

0

400

64

27100

400

0

400

65

25500

400

0

400

66

23900

400

0

400

67

22300

400

0

400

68

20700

400

0

400

69

19100

400

0

400

70

17500

400

70

470

71

15900

400

70

470

72

14300

400

70

470

73

12700

400

70

470

74

11100

400

70

470

75-79

9500

400

70

470

80以上

9500

400

105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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