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3、个人在申报审批过程中,《试行办法》规定为五·七工、家属工等账面上计发的养老金可以抵扣个人补缴部分养老保险费。

  (四)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时划归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集中管理。截止2011年底前,因已领取养老金而停发的生活补贴资金,应足额缴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作为补缴养老保险费。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统计汇总领取养老金的五·七工人数,并在五·七工领取养老金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领取养老金的五·七工人员名单加盖公章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当月月底前将资金如数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对此项资金要单独建立台账,并定期与同级财政部门对账。

  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核定、调整及发放

  (一)基本养老金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由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按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养老金为月人均345元,其养老金水平未达到自治区最低养老金保证数400元的(按自治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数的90%计算),应统一按现有规定月人均400元计发。

  (二)高龄养老金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管理后,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即:年满70周岁-79周岁的,每月增发7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发105元。

  (三)调整与发放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清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参与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纳入自治区“金保工程”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四)抚恤待遇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按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个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后仍有剩余的,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 办结时限

  纳入人员登记、认定、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第七条 纳入人员管理

  上述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相关材料应移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向纳入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起,本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如期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定,逾期未进行认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停发基本养老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