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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要逐一进行严格审查,采取全县集中统一审批办法,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用章,报地(州、市)审核工作小组。

  3、地(州、市)审核工作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要认真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用章,统一批复(附人员名单),上报自治区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汇总表见附表3),下发各县(市、区)。自治区审核工作小组将根据各地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指导监督,并对实际审批结果实施检查和抽查。

  4、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地(州、市)审核批复下达县(市、区),县(市、区)接到上级审核批复结果后,应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10天。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费参保工作过程中,区、地、县、街道都要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众对审查审批人员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各级审核工作小组报告。各级审核工作小组要认真对待公众反映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各类意见,并向实名反映情况的群众反馈处理结果。对审核批准纳入确无异议的参保人员,移交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相关手续;街道(社区)和单位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5、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申报、审批手续,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程序办理,并直接报自治区级审核工作小组审批。

  第四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

  (一)经审核工作小组审批符合条件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以1995至2009各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费率为28%,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具体补缴费用标准详见附表1。

  (二)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并从建账之日起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家庭、子女、亲戚、信贷和社会救助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政府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给予政策支持。

  1、男女年满60周岁(以2009年底年龄为准)以上人员,每增长一岁,少补缴1600元。

  2、政府为帮助五·七工、家属工减轻补费参保困难,允许在申报补费参保办理手续的两年过程中继续享受政府生活补贴,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必须停发政府生活补贴。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补费时,扣除已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后,将剩余时间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用作个人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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