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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参保群体的关怀,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积极稳妥地把这件好事办好、办实,要从政策、条件和办事程序上严格把关,确保不错办一个、不漏办一个。

  二、在审批过程中,各地要实行分散公示、集中审批,实行街道(社区)、单位上报前公示和地、县两级审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审核工作小组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妥善处理公众各类反映。劳动保障12333业务咨询电话要保持畅通,热情解答群众的政策业务咨询。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实行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

  三、各地在经办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缴费过程中,要建立经办情况通报、简报制度,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对经办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不能自作主张,乱开政策口子,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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