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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景政发〔201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文件精神,省政府下达我县“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为19.18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主伐8.75万立方米、抚育采伐5.44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46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521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公益林4.4万立方米、商品林14.78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天然林14.208万立方米、人工林4.972万立方米(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0.52万立方米)。现将2011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分配给你们,并就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此次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本年度内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已包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预下达2011年林木采伐限额计划的通知》(景政发〔2011〕17号)预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采伐限额是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国有林场、营林公司森林资源保有量、森林灾害发生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国有林场、营林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机动限额由县林业局根据具体情况调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及时将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村,如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需要集中采伐林木的,可以单列少量采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报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国有林场、营林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二、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对集体林,要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程序,除省级以上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依照有关规定核发各类林木采伐许可证;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向控制,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森林经营大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国有林场应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拔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自主管理制度,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实行监管。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根据我县非商品材发证率低的事实,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控制好木材生产计划,确定好木材生产计划报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统一报省林业厅备案。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对于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皆伐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办理相应采伐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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