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芷政发〔2009〕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全县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里制订的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芷江侗族自治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或缴费登记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根据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暂不增设高于500元的缴费档次,以后可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定,依据我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