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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怀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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