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清理化解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清理化解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清理化解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清理化解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32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2011年12月31目前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政府承担;由政府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地区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地区行政公署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确定化解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地区医改领导小组将与各县(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承诺在2013年底前按要求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地区医改办负责对各县(市)债务化解工作的统一组织考核。同时,自治区医改办也将定期对地区债务化解工作进行考核,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将给予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自治区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已划归地方管理的原国营农牧场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分两个时间段:一是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债务;二是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形成的债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