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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
  (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申报缴费时,应查验其上年度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并留存复印件。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其个人负担部分,劳动者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
  (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年龄、户籍、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对于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标注其户籍性质;对于已经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确认缴费基数时,应增加标注其户籍性质。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补缴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而不超过36个月(含)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的,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区县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市补缴会审小组复核,复核通过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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