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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单位关于支持湘潭九华示范区行使市级部分行政审批权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单位关于支持湘潭九华示范区行使市级部分行政审批权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5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厅、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等单位 《关于支持湘潭九华示范区行使市级部分行政审批权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支持湘潭九华示范区行使市级部分行政审批权的通知
(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推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决定支持湘潭九华示范区(九华经济区) 行使市级部分行政审批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湘潭九华示范区启用
  湘潭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市商务局、 市房产管理局、 市农业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等11个市直部门的编号公章, 直接实施原由上述11个部门实施的42项行政审批项目,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商务厅、 省农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和省环保厅予以认可。 湘潭九华示范区实施上述42项行政审批时, 属市本级可以办结的, 由其直接办结并在审批文书上签盖有关部门的编号公章, 该审批文书与编号公章归属部门签发的审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法须报省直或省以上有关部门办结的, 由湘潭九华示范区将签盖编号公章的审批件直接上报省直有关部门。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湘潭九华示范区要按精简、 效能、 创新原则完善内部职能, 加强业务建设, 完善工作制度, 规范权力运行, 并利用电子政务、 电子监察等手段营造公开、 透明、 廉洁、 高效的政务环境。
  三、湘潭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九华示范区的层级管理和执法监督, 确保其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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