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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55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认识。 古树泛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泛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史名人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纪念意义的树木。我省古树名木众多, 现存散生古树15.5万株, 森林区域内古树群古树105万株, 现有名木42株。古树名木是自然界与人类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是研究植物、 地理、 水文、 气候、 生态、 文化的活标本, 具有极高的历史、 人文与景观价值, 属于珍贵的森林资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古树名木对于促进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从建设绿色湖南和文化强省的高度, 切实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二、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为本区域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责任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5年进行1次资源普查, 建立、 更新资源档案, 向社会公布古树名木名录; 划定保护范围, 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监督养护情况。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部队营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养护, 在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城镇住宅小区、 居民院落或农户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铁路和公路两旁、 河堤两岸、 水库周围等地的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承包土地上的由承包人负责; 属地不明确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到古树名木管理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履行养护责任, 并有义务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生长状况。 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确需保护性迁移古树名木的, 应当依法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获批单位应给原属地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当补偿。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养护情况实行定期检查。 树龄30-99年的城市大树作为古树后备资源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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