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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意见
(湘政发〔2011〕25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产业园区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 是对外开放、 招商引资的主要载体, 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平台。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由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及部分县市区自办的工业相对集中区(区别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 以下统称工业集中区) 构成的产业园区体系建设, 实现省委、 省政府确立的“十二五” 产业园区发展目标,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产业园区体系的重大意义目前, 我省有国家审核保留的各类开发区77家, 其中, 国家级的8家, 省级的69家, 初步建立了国家和省两级开发区管理体系。 2010年, 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实现规模工业增加值2221郾94亿元, 同比增长30%, 增加值占全部规模工业的37郾7%, 成为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力量,为增强区域经济实力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 我省开发区的数量、 规模、 布局上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技工贸总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只有2家, 500亿-1000亿元的1家, 200亿-500亿元的5家, 有39个县市区尚未获批设立省级开发区,其中湘西地区有26个县市未获批设立省级开发区。 近年来, 我省部分县市区按照工业集聚、 发展区域经济的要求, 自办了一批工业集中区, 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开展招商引资, 引导产业向工业集中区集中, 工业集中区逐步成为带动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但由于工业集中区的设立缺乏规范管理和有序引导, 在招商引资、 土地报批, 融资等方面受到较大制约。 在继续加快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建设的同时, 有重点地推进工业集中区的规范发展, 建立包括工业集中区在7内的产业园区体系, 符合国家有关产业集聚、 布局集中、 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 增强产业竞争力, 壮大县域经济; 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发展循环经济, 集中治理污染, 保护生态环境; 有利于促进公共基础设施资源共享, 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科学规划工业集中区
  (一) 工业集中区设立原则。 工业集中区原则上依托中心城市和县城选址建设, 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 企业向园区集中, 人口向城镇聚集” 的发展思路, 安排在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 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 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确需突破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 依法定程序调整城镇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化工、 冶金、 有色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集中区与城区边缘应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根据产业聚集和城镇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关于开发区“中心城市两园区、 一县一园区” 的布局原则, 区域中心城市和县域城市园区设立已达到国家标准的, 不得再新设工业集中区。 对不符合开发区布局原则的工业集中区可以参照省政府关于开发区调区扩区的相关规定, 整合资源, 纳入所在地开发区规划修编按程序报批。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集中区, 经审核设为省级工业集中区, 享受省级开发区的相关财税扶持、土地资源配置、 投资、 融资、 招商引资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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