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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
(渝食药监食许[2010]14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尚未颁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09年7月专门下发了《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根据文件精神,针对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市局经研究决定,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条例》颁布实施日止,届时市局将按规定要求统一部署相关许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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