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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及其合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及其合同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1〕803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和《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利用原划拨用地(含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历史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应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具体负责年土地出让金计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年土地出让金计收具体事务工作和后续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人为土地出让金计收对象。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按年计收,每年一次性付清;房屋租赁期限少于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少于三年(含三年)的,按首次计算的年土地出让金标准计收,不再作调整;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则从第四年起每三年重新核定年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前款规定以核定后的标准计收。
  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即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1.6%确定。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地上建筑面积计价;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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