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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1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8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税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政策,有效防止税收收入流失,提高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缴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需求的增加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土地供应、土地交易量相应增加,土地类税收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在土地税收管理工作中还有一些薄弱环节和漏洞,存在偷逃税款等问题。落实“先税后证”政策,是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税收秩序,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快建立涉税信息交流共享、齐抓共管、综合治税的工作机制,确保“先税后证”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实施“福民强市”总体目标提供强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管理的责任机制

  土地税收管理工作涉及税务、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机制是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落实“先税后证”政策的基础。

  (一)税务部门职责:

  1. 按税收法规征收土地类税收,及时开具清晰完善的完税(免税)凭证或税收管理证明;

  2. 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磋商所需涉税信息内容、格式文本和信息交流方式;

  3. 在约定时间内从国土资源部门取回涉税信息和相关资料复印件,进行归集整理筛选后,将有价值的涉税信息及时传递给基层税务征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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