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8月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规范市区便民摊点管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便民摊点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便民摊点,是指临时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修理(限于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下同)、修锁、修伞、修鞋、修拉链、衣物织补等传统小修理、早点经营摊点、水果销售摊点以及小排档群、小商品摊点群。
第三条 市区便民摊点的设置应坚持助推困难群体就业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权责一致、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方便市民的原则,采取定点设置、限时经营方式,引导零散、流动摊点依法规范经营,鼓励便民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市区便民摊点统一管理工作,制定便民摊点管理规范,指导并督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便民摊点。
卫生部门负责便民摊点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便民摊点商品质量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便民摊点销售水果质量安全监管。
市公安、环保、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价格、税务、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保障市区便民摊点规范有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