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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统计通报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的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单

  申诉人   为      一案,于  年  月  日来访。经协商约定,申诉人于  年  月  日持本约期接谈单到  再次接谈,此期间不再来访。

  申诉人:         联系方式:

二○一一年  月  日
(部门印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注:本单一式三份,由接谈人员与申诉人填写。

  北京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更好地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第22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第二条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分级负责、对口办理、统一审核的原则。
  第三条 涉诉信访案件应当由责任法院负责审查,认为可以终结的,报高级法院审核。
  第四条 确定责任法院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服生效裁判引发的信访,一般生效裁判作出法院为责任法院。二审维持的案件,一审法院为责任法院;二审改判或调解的案件,二审法院为责任法院;
  (二)再审改判或调解的,再审法院为责任法院;再审维持的,按照第一项的原则确定责任法院;
  (三)对其他司法行为或决定不服信访的,做出司法行为或决定的法院为责任法院;
  (四)责任不明确的,由高级法院指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诉信访案件可以申请终结:
  (一)原处理结果正确,经耐心解释、说服教育,不听劝阻的;
  (二)原处理结果有瑕疵,已经依法补正或得到合理补偿的;
  (三)原处理结果错误,已经依法纠正,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
  (四)信访人满意已经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并承诺不再信访的;
  (五)穷尽工作措施,信访人仍未息诉罢访,但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同意的;
  (六)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已有合理救助方案,但信访人诉求过高拒绝接受,经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同意的;
  (七)信访人企图借上访途径实现非法利益的;
  (八)其他可以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
  第六条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程序:
  (一)责任法官审查化解。责任法院的责任法官应当在接收到案件2个月内,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审查化解。
  (二)责任庭长审查化解。责任法官决定对案件拟报终结的,责任法院的责任庭长应当在2个月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化解。
  (三)责任院领导审查化解。责任庭长决定对案件拟报终结的,责任法院主管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应当在1个月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化解。不能化解的,责任法院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应当在1个月内继续开展化解工作。
  (四)落实"六步工作法"、"四员进社区"工作机制。经责任法院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审查化解后拟报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各院应认真落实"六步工作法"、"四员进社区"工作机制,经社区民警、基层组织、人民群众代表民主评议一致认为信访诉求无理且化解工作已经穷尽的前提下,经责任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
  (五)责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查。基层评议后,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同意终结的案件应当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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