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签署落实稳控责任的,各责任法院应在15日内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报终结备案审查材料。报送材料包括《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呈批表》、《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申请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稳控责任书、信访化解工作相关材料、基层评议记录、审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高级法院应在责任法院报齐材料后,制作书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通知书》,并上报最高法院审查备案。经最高法院审查同意终结备案的,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及时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通知书》交责任法院。
第二十二条 责任法院在接到终结决定通知书后15日内将终结情况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应将书面答复意见以当面、委托或专递邮寄等形式送达;口头方式答复的,应当围绕信访人的主张,全面、具体、明确的将审查答复意见予以告知,并制作答复笔录。
第二十三条 责任法院应在信访接待场所对已终结的案件进行公示,并向信访人所在地的基层党委政府及居家委员会等通报情况。
[终结案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终结和北京市高级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继续上访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原则上不登记、不办理、不通报。上访人继续上访的,责任法院要做好接待劝返、困难帮扶和教育稳控等工作。上访人无理闹访,故意扰乱正常办公秩序情节严重的,由责任法院接回,并上报当地政法委做好稳控工作,必要时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法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做好本院信访接待处理工作。
附:涉诉信访案件分阶段、按期限接待办理的期限统计表
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单
涉诉信访案件分阶段、按期限接待办理的期限统计表
序号
| 工作阶段
| 完成期限
|
1
| 登记交办
| 接待当日
|
2
| 合议庭接待并决定下一步处理方式
| 接待后15天内
|
3
| 未经递进式化解程序的,返回各责任法院按递进式化解程序接谈化解
| 接待后6个月内(责任法官和庭长各2个月,主管业务院长1个月、准备报告并上报1个月)
|
4
| 主管信访院领导接待后仍无法化解的,在落实“六步工作法”、“四员进社区”后,提请审委会讨论
| 递进式化解结束上报材料后
2个月内(已经递进式化解程
序的,自接待之日起起2个月
内)
|
5
| 审委会讨论决定并上报高院复查
| 主管院长提请后1个月内
|
6
| 高院合议庭复查并出结论
| 各院上报后1个月内
|
7
| 责任法院落实稳控责任
| 收到复查结论后1个月内
|
8
| 责任法院向高院上报终结材料
| 落实稳控责任后15日内
|
9
| 高院上报最高法院审查备案
| 责任法院报齐材料后15日内
|
10
| 高院出具《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通知书》交责任法院
| 审查备案后15日内
|
11
| 责任法院答复信访人
| 收到终结决定通知书后15日内
|
合计
| 需要进行递进式化解办理的
| 13个月
|
已经递进式化解直接进入主管院长办理阶段的
| 7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