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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统计通报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的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工作程序

  [登记分案]
  第八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登记窗口负责统一登记分案工作。来访人到窗口登记后,登记窗口按照"二审维持由一审负责,二审改判由二审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法院并告知信访人到责任法院派驻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的甄别合议庭反映诉求。
  [责任法院接访化解]
  第九条 责任法院对涉诉信访案件依次由信访案件甄别合议庭和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接访化解,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责任法院信访案件甄别合议庭应对前来反映诉求的信访人及所涉案件在登记当日进行接谈、甄别、化解。能够当场答复化解的,当场予以答复化解;不能在当日接谈或当场答复化解的,应与信访人签署约期接谈单,确定下次接谈或答复日期、地点,并如期接谈或答复信访人。
  不能当场答复化解的,按照以下方式分别处理并在15日内通知信访人:
  1.涉诉信访案件未经过递进式化解程序申诉审查的,将案件返回本院按照递进式化解程序进行复查化解;
  2.涉诉案件已经过递进式化解程序申诉审查的,转由本院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接访化解。
  第十一条 责任法院信访案件甄别合议庭在接谈、甄别、化解时,需进行谈话、阅卷、走访、化解及帮扶救助等工作,应穷尽各种措施对信访人进行吸附、稳控和化解。
  第十二条 责任法院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应在信访案件甄别合议庭接待后二个月内约谈信访人,并穷尽各种措施开展化解工作。具体接待时间和地点由责任法院自行安排,但应提前与信访人约定接谈日期、地点,或将接谈日期、地点提前通知信访人,并如期接谈。
  第十三条 经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接谈后仍不能化解拟报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各院要认真落实"六步工作法"、"四员进社区"工作机制,经社区民警、基层组织、人民群众代表民主评议一致认为信访诉求无理且化解工作已经穷尽的前提下,经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责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在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提请后一个月内,对该信访案件进行讨论决定,对拟进入终结程序的案件形成书面复查报告并原审卷宗及开展信访化解工作的相关材料报北京市高级法院进行审查(复查报告写明案件基本情况、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复查情况及所做化解稳控工作情况、下一步的工作意见措施等)。
  第十五条 责任法院在接访化解中发现案件存在问题的,应自行予以弥补纠正;需要与上级法院及其他法院协调的,及时上报高级法院会商解决。
  [高级法院甄别复查]
  第十六条 北京市高级法院负责对各院拟报终结的案件进行甄别复查,在各院上报后一个月内甄别复查完毕,并通知责任法院。
  第十七条 北京市高级法院在甄别复查中发现问题的,报主管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 北京市高级法院经研究认为案件存在问题的,通知责任法院协商纠正,必要时召集三级法院及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解决。
  [依法进行终结程序]
  第十九条 经北京市高级法院甄别复查后决定终结的,通知各责任法院。各责任法院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报同级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签署稳控责任书落实稳控责任。稳控责任书应写明稳控责任方案,由稳控责任单位的稳控责任人、责任领导签字,稳控责任单位盖章,同时由责任法院所在区(县)联席会办公室或政法委员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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