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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统计通报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的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递进式化解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一步加强市高级法院立案调解、责任法院的递进式化解、市高级法院申诉审查等三阶段递进衔接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三级法院共同承担化解责任,做好当事人的判后答疑、息诉服判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审判经验丰富、协调能力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退休法官从事疑难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审查处理结论正确、进行释疑解答后仍然来访的,可以组织公开听证和答复,以澄清是非,强化监督,促使信访人转变心态、回归理性。
  第十五条 建立涉诉信访工作培训制度,定期选派优秀审判人员、人民调解组织业务骨干等对立案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审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广泛运用影视资料、网络、图书报刊等媒介,宣传法律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个人利益诉求。
  第十七条 建立科学的涉诉信访多元化解工作考评制度,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将多元化解涉诉信访工作考评纳入人民法院年终工作考核范围。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办法

  为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涉诉信访接待处理工作的管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涉诉信访工作的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全市法院信访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工作原则

  第一条 涉诉信访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必须制度,按照中央和市委政法委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步骤,在市高级法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化解社会矛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工作制度
  第二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实行分阶段、按期限的接待办理制度。对到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登记来访的涉诉信访案件,依次由责任法院接访化解、高级法院甄别复查、依法进入终结程序等三个阶段进行办理,每一阶段工作必须按规定期限或者与信访人约定的期限完成。
  第三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实行约期接谈制度。涉诉信访案件接谈人员与信访人约定接谈或答复日期,并如期接谈或将案件审查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四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实行督办制度。市高级法院主管部门将对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涉诉信访接待办理情况进行专门督办。
  第五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实行会商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诉信访案件,由市高级法院召集三级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会商解决。
  第六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实行统计通报制度。市高级法院对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涉诉信访接待办理情况定期进行统计通报。
  第七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实行考核制度。市高级法院对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涉诉信访接待办理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院涉诉信访工作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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