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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统计通报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的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涉诉信访统计通报数据将作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市各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的规定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开阔视野,拓展渠道,借助和利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继续下大力气做好民事、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调解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狠抓源头治理。
  第三条 大力提高沟通协调能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矛盾化解工作中来。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诉前。探索建立诉讼费引导机制,通过调整诉讼费收取办法,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化解纠纷。推广"民调进院"实现无缝对接,将人民调解组织引入法院,积极协助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拓展人民调解范围,规范人民调解程序,强化人民调解力量。
  第四条 积极参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法机关联动机制、各部门联合化解信访机制的建设和工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整体合力,切实利用联动机制,积极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的发生,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第五条 积极推进"四员"进社区工作机制,依托属地党委政府和综治维稳中心,整合社区民警、司法助理员、评查检察官、办案法官等力量,构建起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和教育稳控工作,将信访人吸附在当地,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六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及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等,参加涉诉信访案件的听证、调解工作。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心理医生和志愿者,疏导缓解信访人员的心理压力和情绪,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八条 实行行政救助、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并举,建立健全涉诉信访救助制度,设立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规范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诉讼调解工作,将涉诉信访预防和治理工作贯穿于案件的立案、调解、审查、执行等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申诉复查、再审、信访的全过程。要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的预防、分流、调解、疏导等作用。法院应当依靠自身力量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由法官或者法院聘请的调解人员在诉前进行调解。法院诉前调解要加强规范,形成规模,明确时限,要对诉前调解工作量进行准确统计,建立卷宗,纳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积极改进庭前调解工作,推广类型化调解工作机制,推广调解协议督促、担保履行条款的适用,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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