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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统计通报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的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1]26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统计通报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的规定》、《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办法》、《北京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实施办法》等五项规定,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次(总第280次)会议于2011年8月15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
  另,请各法院自2011年8月起,每两个月在双月的20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一次五项规定落实的具体情况,包括每项规定落实的相关数据及案件明细等(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高级人民法院将综合各法院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并适时到各法院对五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附:北京法院信访评估预防等五项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总表)(略)
  信访评估化解案件统计表(略)
  通报合议庭(独任法官)案件统计表(略)
  约期接谈案件统计表(略)
  多元手段化解案件统计表(略)
  终结案件统计表(略)

  2011年8月15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强化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预防涉诉信访意识,增强群众工作自觉性,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创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北京市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制度,加强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第二条 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应当坚持预防优先原则。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有信访苗头的案件,要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及时制定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避免涉诉信访的发生。
  第三条 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应当坚持责任到人原则。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存在信访苗头的,应当进行信访等级评估,并填写案件信访等级评估表,该表随同案件相关材料移交下一环节,进行信访风险提示。
  第四条 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以及每一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应开展信访评估预防工作。认为案件不存在信访苗头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对于案件存在信访苗头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不得隐瞒不报。
  第五条 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言行举止、情绪和以往诉讼行为表现等情况,进行案件信访评估,确定信访等级。
  第六条 案件信访等级可参照下列情形分为三级:
  (一)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虽然没有过激言行,但是案件事实复杂,有一定起因和背景,且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上访意思表示,可能引发上访的,可确定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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