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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物价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物价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势头,为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价格总水平持续高位运行,加大了城乡居民生活负担,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较大。为稳定当前物价,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

  稳定价格总水平是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把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围绕今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4%左右的调控目标,细化责任分工,将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对任务完成好的,予以表彰奖励;不落实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政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太原调查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发放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当前物价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6号)精神,结合当前物价较高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对低收入群体发放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期间临时价格补贴。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3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发放20元。其中省分担25%,市分担75%。

  按照隶属关系,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的补贴。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按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每人每月10元发放食堂伙食补贴,直补学生食堂;对大中专院校家庭困难学生每人每月发放30元临时价格补贴。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

  临时价格补贴按省里时间要求发放到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太原调查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我市实施细则。并将实施情况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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