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公通字〔2011〕48号)
各市公安局:
为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管理,促进保安服务业依法、稳步、健康发展,省厅制定了《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公 安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
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许可工作实行省、设区市两级受理、审批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安)管理部门为保安服务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报公安部备案;(《办法》第十七条)
(三)对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核查;
(四)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本市公安机关对辖区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辖区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