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凡未按规定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分成管理,省、县(市、区)分成比例为3∶7。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属地原则征缴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第六条确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将地方教育附加缴入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具体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九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须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十条 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入基金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教育附加,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的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建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