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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征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照不高于实际入库额的3%予以拨付,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中提取或扣除手续费。

  第四条 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银行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通过现金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通过现金缴款的,征收人员须在当日对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进行汇解,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连同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划解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和专用票据票样设计及管理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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