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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担保中心根据担保贷款的金额、风险程度及申请企业实际情况等,确定并落实其中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市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科技贷款担保业务:
  (一)申请企业向市科信局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市科技贷款担保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市科信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担保中心;
  (二)市担保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联席会议研究审核后,由市担保中心按照联席会议审核意见向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具《担保意向书》;
  (四)申请企业凭市担保中心的《担保意向书》,向推荐的协作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五)市担保中心分别与获准贷款的申请企业及提供贷款的协作银行签订相关保证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六)市担保中心按保证合同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和行使担保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科技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实有担保资金的5倍。对单个申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担保贷款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利率上浮幅度超过20%的贷款项目不纳入市担保中心担保范围。
  第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对被担保企业按担保项目月费率1‰的标准向企业收取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贷款金额×担保时间(月)×月费率(1‰)。
  第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只对人民币贷款本金按照与协作银行约定的比例提供担保。担保贷款发生风险时,按照该约定的比例以担保资金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由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约定。
  第十五条 市担保中心发现被担保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造成资金流失(损失),或发现被担保企业有恶意逃废贷款行为的,应及时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必要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和研究对策,依法实施制约措施。
  第十六条 协作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或经宣布提前到期而未依时归还的科技贷款担保项目,在逾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担保企业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抄送市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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