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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市科信局
  1.负责受理贷款担保项目的申请;
  2.审核企业提供的科技立项材料与知识产权材料的真实性,对项目是否符合广州市科技发展方向提出意见;
  3.协同市财政局对担保资金运作进行监督。
  (二)市财政局
  1.负责监管担保资金的担保责任余额;
  2.负责核销代偿资金;
  3.协同市科信局对担保资金运作进行监督。
  (三)市担保中心
  1.提出担保业务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联系会议审定;
  2.办理具体贷款担保项目的担保手续;
  3.对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措施进行保后跟踪工作;
  4.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5.负责担保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6.办理担保资金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信局)、市财政局、市担保中心组成联席会议,商议担保资金的运作方针和发展计划,研究、协调并解决业务运作中的问题。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联席会议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等按本办法规定可与市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科技贷款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简称协作银行)。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简称申请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注册地为广州地区的企业法人,国家规定的特殊经营业务须持有相关的许可证或通过审批。
  (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三)企业创新能力强,近5年曾经获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项目按合同规定正常执行或已验收,同时具有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四)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按期还本付息。
  (五)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六)在协作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七)具有必要的反担保能力。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确实、合法和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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