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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关键环节的管理

  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教育“四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建立防惩并举、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

  (一)建立落实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严格的孕情随访和生育全程跟踪服务和管理;村、社区计生服务人员要定期进行随访服务;对外出人员要加强与其流入地计生部门信息联系,共同做好孕情随访服务和生育全程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建立完善和落实B超使用管理制度。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要加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B超准入和使用管理。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警示标志,公布向当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举报的电话。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染色体检测要建立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实施检查者或其他医务人员在登记表签名。

  (三)建立落实终止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管理制度。实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定点制。定点机构为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批准开展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实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审批制度。计划外怀孕终止14周以上妊娠的妇女,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批同意后,出具《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出具《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实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和登记制度。手术定点机构在施术前要查验受术者《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登记其身份证号。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以施行手术。急诊病人术后,要补查验证明材料,无有关证明材料,要及时通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依靠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手机信息、宣传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群众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两非”案件,经查实给予5000元-10000元的奖励。在B超和定点妊娠手术有关场所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公布向当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举报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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