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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机动车辆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机动车辆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1〕14号)


  目前,本市部分废旧机动车辆在街巷长期停放,占用城市公共资源,影响道路畅通和城市环境,形成安全隐患。为了给市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7号令)、《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停放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理长期停放于街巷两侧的废旧机动车辆;逾期未清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相关车辆实施强制拖移、集中存放。
  废旧机动车辆集中存放场所详单见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栏。
  二、已被通告的集中存放的机动车辆,在通告规定的时限内,机动车辆停放人或机动车辆所有人持车辆权属证明等有效材料接受调查并进行登记的,经属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辆停放费后,自行存放。
  机动车辆所有人名下存在报废车辆的,在未完成报废手续前,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
  三、利用废弃机动车辆占道进行户外宣传、发布广告及从事物品经营等违规行为的,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现场取证并依法查处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实施强制拖移、集中存放。
  四、通告期满,对已实施集中存放、无人认领的废旧机动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对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基本情况核查、评定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对涉及走私、盗抢、套牌的车辆,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全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严格自律,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机动车辆的清理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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