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1年西安市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1年西安市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制定的《2011年西安市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2011年西安市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气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保障作用,增强设施农业抗风险能力,帮助农户化解自然灾害风险,支持西安市设施蔬菜瓜果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陕西省设施蔬菜“银保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陕金融发〔2009〕7号)及中央、省市大力发展农业产业的有关政策,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工作部署,以保障农业生产为目的,以农户自愿为前提,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政府引导和财政资金支持为手段,引导保险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现代保险产品,逐步探索和构建我市设施农业保险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此次试点工作的开展遵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区域及规模。
  西安市试点地区为阎良区、高陵县,保险标的为日光温室及棚内农作物、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试点面积11000亩,其中高陵县日光温室大棚6000亩,阎良区固定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5000亩。
  (二)扶持政策。
  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试点保险费由农户承担10%;财政补贴90%,其中市财政占68%,区县财政占32%。
  (三)保险标的。
  凡符合建造技术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蔬菜(瓜果)日光温室及棚内种植的蔬菜(瓜果)作物、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