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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1〕5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指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土地供应等相关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工作。

  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区(市、县)属国有公司或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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